本期刊登《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判断要点》,建议阅读时间18分钟。
夫妻连带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必需而借入的债务或者其中一方承担的债务。一方债务超过家庭日常需要,且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财产问题,包括婚姻债务,是《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密切相关,而且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审理此类案件,要严格遵循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结合典型案件,总结归纳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张和高原本是夫妻。张某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转了75万元用于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随后,高某起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提供了一份他和父母签署的欠条副本,证明这75万元的贷款是夫妻俩的共同债务。高某辩称,欠条是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形成的,双方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借贷关系。
案例2:
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李、周本来是夫妻。 A公司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李某为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工商登记联系人为周某。婚姻期间,李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并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王某起诉法院,要求李某、周某及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某辩称,自己是A公司的普通员工,在A公司注册过程中,他人利用周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业务,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情况三:
涉及到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邵、钟本来是夫妻。邵某向卢某借了15万元,用于支付父亲重病的医药费。卢某起诉法院,要求邵某、钟某共同偿还贷款及逾期利息。卢某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邵某与钟某交往期间。邵某称,父亲病重,需要巨额医疗费。因此,邵某、钟某应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否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钟某认为,邵某的父亲病情并不严重,医疗费用也在家庭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因此这笔贷款应视为邵某的个人债务。
情况四:
涉及确定配偶一方在婚姻不稳定期间所借债务的性质
石、盛本来是夫妻。石与盛结婚期间与他人育有一个儿子。在施与盛交往期间,金借给施大量的钱。金认为,该笔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于施某经营的一家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盛某认为,石某开具欠条时,因夫妻关系恶化,他与盛某已分居多年,且石某未婚生下孩子,因此欠条中所含的钱是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困难
(一)
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难以界定
家庭日常生活标准界定困难,表现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和消费方式不同,难以确定统一的家庭日常生活具体标准。生活。
同居夫妻类别界定的难度体现在,家庭消费模式和生活结构的升级和变化,使得同居夫妻的支出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消费支出。
共同生产经营的标准界定困难,体现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与公司规定的“共同经营”含义不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都一样。司法实践中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标准并不统一。
(二)
获取和审查证据困难
首先,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来看,确定债务目的是判断、认定债务性质的关键。此类案件的标的物通常是货币,债权人和债务人很难证明贷款发生后货币在家庭内部的用途和使用轨迹。
其次,证明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如是否分居、矛盾激化、是否处于婚姻危机状态),对于认定夫妻是否逃避债务、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双方的债务等具有重要意义。生活在一起。然而,证明夫妻关系的质量对于配偶或债权人来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第三,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约定债务但未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一旦未签署债务的配偶否认,法院往往很难认定夫妻之间存在借债协议。
(三)
父母家庭很难确定核心家庭投资的性质
实践中,当核心家庭遭遇婚姻危机时,为核心家庭做出经济贡献的父母或其子女往往依靠证明(或补充签名)请求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进而主张债权。夫妻共同债务。各地法院对这种情况的判断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父母在购房时为子女提供经济资助是正常现象,但不能就此认为的确。 ,应视为以救助为目的的临时借贷资金,子女应有偿还义务;另一家法院认为,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核心家庭购买房屋,则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审理要点
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既要允许配偶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又要防止配偶之间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并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来保护各方利益。 。
2、通用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家庭成员的构成也存在很大差异。法院必须根据当地普遍的社会生活习惯和夫妻双方的生活条件(如贷款人姓名、夫妻双方的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做出正确的认定和适当的判断。
三、支持申请原则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审理过程中,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适用。
(一)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初审步骤
法院应首先审查债务关系是否成立,然后审查债务人及其配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关系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借贷关系,还应包括其他合同债务、担保债务、侵权债务等。
首先,对于此类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纠纷,法院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借贷意向、资金交易、欠条等,以确定债务的真实性和资金用途。尤其要注意亲属之间的借贷。例如,案例一,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或子女家庭同意共同举债的情况下,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核心家庭购买住房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父母向夫妻双方赠送的礼物。
其次,由于侵权行为具有特定的个人属性,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一般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然而,在从事家族企业和其他活动时,法律要求侵权、配偶双方共同侵权或连带损害赔偿。除责任外。
第三,担保债务作为债务的一种,同样要符合夫妻共同债务审查认定的法律标准。配偶一方担保的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且对外担保产生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将担保债务确认为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及审查要点
1.夫妻双方就债务问题达成一致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一方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之间的协议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显式表达包括夫妻共同签署欠条或一方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同意;非债务配偶以自己名下的财产为贷款设立抵押,并在贷款核准后偿还贷款等行为。实施包括借钱并转入配偶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可以推定连带责任的行为。非债务一方事后获知债务但未追认的,不能认定夫妻双方已达成共同承担债务的协议。共同举债时,夫妻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配偶一方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承担的债务被视为共同债务。 “家庭生活必需费”是指共同生活的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支出,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购买生活必需品、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赡养费等。老年人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数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家庭代理额度存在较大差异。在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法院要根据债务金额、当地经济水平、贷款名称、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因素,综合判定债务是否超出合理的家庭日常代理限额。 ……,并在判断中陈述判断过程和推理过程。 ;
其次,虽然婚后长期形成的债务数额较大,但如果每次数额较小,且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当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外债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时,债权人必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共同利益。表达意思。
(一)“同居配偶”审查要点
“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比“家庭日常生活”更大。夫妻共同生活费,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发生的费用。
以下情况可视为“夫妻同居”债务:
一是购置房车、装修、休闲旅游、投资等大额支出;
二是配偶一方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的费用;
三是配偶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费用,如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赞助子女结婚等费用,以及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非举债配偶除外,能说明上述大额支出的资金来源。
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如果债务是婚前借款,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根据其用途性质,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对于大额贷款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的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应根据实际用途分别处理。没有证据证明债务的目的部分是个人债务。
(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审查要点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审查包括三个要素:债务清偿的专用性(债务专门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的共同性、经营利润的分享。
其中,夫妻共同经营是指夫妻双方根据共同意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实践中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夫妻经营的共性要求以共同参与为核心要素,共同经营要素的认定标准应适当放宽。经营利润分享是指无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盈利结果,经营收入始终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有明确证据证明债务清偿的特殊性和夫妻经营业务的共同性时,无需审查经营利润的分配;当难以确定夫妻经营的共同性时,可以根据债务清偿的特殊性和经营利润的分享来确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案例2,财务、人力资源、后勤等是公司治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周某担任A公司的会计、财务经理,足以证明周某参与A公司的共同经营,所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个人债务认定情况及审查要点
1、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
2、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不合理开支
债务是配偶一方的不合理开支,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不具备家庭使用属性,应定义为个人债务。例如,无偿担保、配偶一方为前次婚姻所生的孩子购买房产、车辆、大手大脚的消费(如购买与自身消费能力相差甚远的奢侈品、为打赏网络主播而负债等)、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如赡养情人、抚养非婚生子女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危害家庭利益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家庭利益而承担的债务应当合理、合法。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为了侵占共同财产而产生的连带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盗窃、抢劫、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即使是为了家庭的利益,也不构成夫妻连带债务。
有虚构债务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一方伪造共同债务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内的共同财产。
4. 另有约定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
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且债权人知道的,也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
(四)举证规则: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 债权人有举证责任证明夫妻双方同意
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图。夫妻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欠条,以及夫妻一方后来通过电话、微信追认或表示共同举债意向的相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来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夫妻。
2、对于日常生活范围内的债务,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的存在,债务人必须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原则上,配偶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关系存在,且债务在当地普遍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即可。债权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已实际使用。在家庭日常生活中。非债务配偶可以通过提供家庭收入和收入水平来反驳,证明贷款金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必需消费或者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例如案例3,由于涉案债务金额不大,应推定该债务由配偶一方承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债权人卢某证明债务关系存在,已履行了举证责任。此时,非债务人配偶钟某应提供证据。反驳。钟某举证证明欠条记载的借款用途与邵父患病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存在明显差异;吕某称,自己与邵某是多年好友兼同事,但邵某借钱给家人治病时,他却一反常理,达成了协议。 24%高利息;邵某和卢某都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两人经常有金钱往来;钟某与邵某的婚姻只持续了很短的时间,双方婚后均没有孩子,也没有购买大额产品,且钟某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储蓄,因此双方关系并未使用贷款满足家庭的日常需要。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邵某拒不出庭的情况,法院认定邵某的贷款用于家庭生活存疑。邵、钟交往期间,不需要债务。随后得出的结论是,该笔贷款是邵的债务。综上所述。
3、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须由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当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需要时,债权人应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并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俩的债务。考虑到债权人难以举证夫妻家庭生活资金,可以适当放宽举证责任。法院可以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有亲友关系、双方是否有密切交往、与债务人家庭是否熟悉等。
债权人的证据达到证明标准后,债务人不认可债权人的主张,仍坚持抗辩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证明该贷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联合生产经营。
(五)夫妻债务案件若干特殊情况的审查
1、婚姻不稳定阶段产生的债务的考虑
夫妻债务纠纷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分居或者提起离婚诉讼后产生债务的情况。非债务人配偶声称在债务发生期间与债务人配偶存在严重感情裂痕的,应当提供居委会证明、租房协议、家庭开支收据等相关证据。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夫妻双方处于婚姻不稳定阶段,且非债务人配偶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不需要债务,并且不分享债务利益或商业投资收入,则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相反,如果发现夫妻因逃避债务而分居,或者分居后借款仍用于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案例4中,施某与他人同居多年,并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子女,施某与盛某因矛盾激化,确实陷入婚姻危机。因此,难以认定施某使用了夫妻共同生活所涉及的借款,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2、父母家庭对核心家庭投资性质的认定
法院在认定资金转移性质时,应注意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意图。考虑到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双方都有形成借据的便利条件。不能简单地根据欠条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应向债权人提出更高的证明要求。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或者核心家庭同意共同举债的情况下,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核心家庭购买房屋的,应视为赠与配偶双方或根据产权登记向一方赠送的礼物。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向夫妻双方赠与时,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父母的出资情况,并在比例上适当倾斜。的房屋划分。
3、采用更加严格的判断标准认定债务性质的情况
下列情形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采取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首先,贷款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良,或者在先前的债务尚未偿还的情况下,仍继续放贷。
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连续发生的多笔不合理债务的表述不清或不一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条仅确定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规则,不涉及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一方偿还后的追偿问题、个人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在执行个人债务程序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本站,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blsscc.com/html/tiyuwenda/62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