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游泳比赛的自由泳、蛙泳、蝶泳和个人混合泳比赛均采用跳台入水,仰泳和混合泳在水中起跑。允许残疾运动员的特殊规则包括:
(1)发令员发出长哨后,在发出“大家”一声之前,让视障运动员先确定自己的方向;
(2)对于保持平衡有困难的运动员,允许辅助人员在起跑台上协助保持平衡。如:握住手、腿等;
(3)允许运动员从跳台边缘起跳并入水;
(4)下肢残疾运动员可以坐姿坐在起跑台上;
(5)运动员可以在水中起跑,但要求在发令员发出起跑信号前用一只手接触池壁;
(6)如果运动员无法自行到达池壁,可以使用辅助器具,但应经技术代表检查,确保安全;
(7)S1、S2、S3级运动员在听到出发指令前可以用器材将脚固定在池壁上,但不得使用任何推力;
(8)如果运动员是听力障碍者,允许向运动员发出非语言的出发信号。
2、其他特殊规定
比赛按要求开始后,沿途赛车的特殊规则为:
(一)视障运动员在起跑或转身时错误进入未使用的泳道的,可以允许其在该泳道完成比赛;必要时,应要求运动员返回正确泳道,并在确认运动员姓名后予以通知。口头提示,但不应干扰其他运动员的比赛。
(2)蛙泳项目中,不能用脚蹬离池壁的运动员,允许在起跑和转身时采取不对称摆臂姿势;腿部残疾的运动员在发力时不需要用腿推出。
(三)自由泳接力比赛蛙泳运动员:
① 相当于或低于S级的SB级运动员可以采用蛙泳姿势参加自由泳接力比赛,但运动员应保持S级;
②高于S级的SB级运动员只能参加更高级别的自由泳比赛。
(四)视障者不慎违反规则,影响比赛的,裁判员有权责令部分运动员重赛;如果是决赛,裁判应命令重赛。
(5) 视力障碍接力队采用评分标准。每个团队成员都有一定的评分。例如:S11队队员得11分,S12队队员得12分等,4×100米接力赛四名运动员的伤残总分不得超过49分。
(6)功能障碍运动员接力队采用分级计分。每个队员都有一定的分级分,例如S6运动员6分,S10运动员10分等。4×50m接力赛中功能性残疾人运动员的团体分级分不得超过20分; 4×100米接力总成绩不得超过34分;盲组总分不得超过49分。
残奥会游泳比赛观看礼仪:
残疾人运动会需要每一位残疾人的配合和鼓励。主动帮助他们,
这是所有观众的义务。在观看残奥会时,我们首先要消除“不平等”的观念。同情心等过度帮助并不是“积极鼓励”的态度。
尤其是在残疾人游泳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残疾在比赛过程中并没有被掩盖。对于观众来说,如何看待残疾人、如何欣赏运动员的比赛,反映了人们的观念问题。对运动员的尊重、理解和积极鼓励是我们提倡的。残缺之美,展现了人类不屈不挠的精神和无敌的生命力。
参考以上内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本站,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blsscc.com/html/tiyuwenda/6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