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力
裁判员应:
1 检查并批准比赛中使用的所有设备。
2.指定官方比赛时钟、24秒装置、秒表并确认记分台人员。
3. 从主队提供的至少2个用过的球中选择比赛用球。如果这两个球都不适合作为比赛用球,他可以选择质量最好的合适球。
4. 任何队员不得佩戴可能对其他队员造成伤害的物品。
5. 第一节开始时进行跳球,其他节开始时进行掷球入界。
6. 情况需要时终止比赛的权利。
7 有权判定某队放弃比赛。
8 在比赛时间结束时或在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时候仔细查看记分表。
9、比赛时间结束时认可并在记分表上签字,终止篮球裁判员对比赛的管理和联系。篮球裁判员应当在比赛预定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其职权从此时开始,到篮球裁判员批准比赛时间结束时,其职权终止。
10. 球员、教练员、助理教练或队员在比赛预定开始时间前 20 分钟或比赛结束至记分表核对和签字期间发生的任何弃权或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主篮球裁判员在签字前必须将事件记录在记分表的背面。在这种情况下,篮球裁判长(技术代表,如果在场)必须向比赛组委会发送详细的报告。
11 必要时或当篮球裁判不同意时做出最终决定。为了做出最终决定,他可以咨询裁判员、技术代表和/或裁判员。
12 在他在记分表上签字之前,他有权使用技术设备确定每节或任何加时赛结束时的最后一投是否在比赛时间内。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有权作出决定。
篮球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力
1 篮球裁判员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判罚,无论其发生在界线以内还是界线外,包括记分台、球队替补席和紧靠线后的区域。
2、篮球裁判员在发生违规行为、一节比赛结束或篮球裁判员认为有必要中断比赛时,应当鸣哨。篮球裁判员不应在投篮成功、罚球成功或球变成活球后吹哨。
3、篮球裁判员在判定接触或违例时,应重点关注并考虑以下基本原则:
·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维护游戏完整性的需要。
·使用“有利/不利”概念的一致性,篮球裁判不应试图通过不必要地中断比赛流程来惩罚偶然的身体接触,并且这种接触不会给负责任的球员带来好处,也不会影响对手的球队会员处于不利地位。
· 始终如一地将常识运用到每场比赛中,牢记相关球员的能力以及他们在比赛中的态度和行为。
· 保持游戏控制和游戏流程之间的平衡一致性,并对玩家想要做什么以及游戏的正确名称有一个“感觉”。
4 如果其中一支球队提出抗议,篮球裁判长(技术代表,如果在场)应在比赛时间结束后1小时内向比赛组委会报告。
5、如果篮球裁判员受伤或因其他原因在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比赛应继续进行。除可以用合格的替补队员替换受伤的篮球裁判员外,另一名篮球裁判员应单独执法直至比赛结束。在与技术代表协商后,另一名篮球裁判将决定是否可能替换。
6、所有国际比赛,需要使用口语清晰宣布的,均适用英语。
7、每名篮球裁判员均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出决定,但无权忽视或质疑其他篮球裁判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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